微电子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及考核办法
通讯员:尹应芬 来源:微电子学院 阅读: 发布时间:2026-10-14 审稿:杜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
第二章 导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在研究生院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
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第七条 悉心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或学术专题讲座,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精心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与创新实践,注重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创造条件,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引导研究生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对研究生的中期考核作出鉴定,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分流退出提出意见。
第十条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指导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撰写、学位论文写作等工作。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第十一条 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应定期与研究生交流谈心,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构建和谐师生关系。导师指导学生在学期间发生实验室安全、实习实践等相关事故的,学院将事故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报请人事处,对其当年的绩效考核和职称评聘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日常管理、评优评先及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强化学科归属意识,关心学科(专业)点的建设,为所在学科(专业)点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导师评聘工作
第十四条 导师选聘按评聘分离的原则进行,即实行导师资格认定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分离制。既要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又要坚持个人学术专长与导师团队优势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导师资格认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负责;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校外人员若因学科建设、对外合作等特殊原因需要参与学校研究生指导工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导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无师德师风“一票否决”情况。
2.有本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退休前(含返聘、延聘)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
3.至少能讲授1门所申请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
4.有明确的研究方向,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原则上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1篇及以上与申请专业有关的D类或以上类别学术论文(论文类别以学校最新学术论文分类办法为准),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前2位),或承担有项目经费的科研项目,或有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获奖或鉴定成果(前3位),或取得专利授权(前2位)。
5.能指导研究生检索、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等文献资料。
(二)认定程序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点建设需要,公布本单位当年的导师资格认定条件,且该条件不得低于学校的基本条件。
2.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教学科研业绩支撑材料。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从超过1/2(含1/2)的同意票中按高低确定名单并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一)审核对象
所有拟计划在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的导师。
(二)审核基本条件
1.承担在研科研项目,且近三年年均进账经费:工学不少于3万元,其他学科门类不少于1万元。
2.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2篇及以上SCI/EI/SSCI/A&HCI期刊论文或CSCD/CSSCI(来源刊)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有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获奖或鉴定成果(前3位),或取得专利授权(前2位)。如若不满足以上条件,则需承担的在研科研项目近三年年均进账经费工学不少于4万元,其他学科门类不少于1.5万元。
3.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还需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专业实践条件。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国家级国际合作项目、国家级军工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等重大项目负责人,我校新引进的学术骨干及以上人才和国家级人才项目的教师,在项目周期内,同时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和招生资格。
(四)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导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
3.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确定。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审核申请
1.学术道德、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2.因重大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或者其他工作事故受处分未结束的;
3.非学校聘任的重要学术岗位且退休前(含返聘、延聘)无法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
4.在上一年度指导学生在学期间发生实验室安全、实习实践等相关事故的。
(六)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不端行为检测、双盲评审、毕业答辩和上级抽检等环节中不通过的,暂停一年招生。
(七)连续三年指导的研究生就业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且低于80%,暂停一年招生。
(八)经双向选择,连续三年未能招生者,暂停一年招生。
第十八条 相关事项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确保导师资格认定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申请者亲属回避制。
(二)须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受理;如审核不严,学校将削减二级单位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视情况予以处分。
(四)鼓励未取得招生资格的导师参加导师团队协助指导研
究生。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后,每三年考核一次。无故拒绝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二十条 每位研究生导师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跨学科导师由学科所属学院进行考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提出合格、不合格导师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三年内,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1.导师本人或所指导的研究生政治立场、道德品行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出现师德师风“一票否决”情况者;
2.导师本人或所指导的研究生有违反《武汉纺织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实施细则》或《武汉纺织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者;
3.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发生教学事故,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者;
4.近三年未主持教科研项目、未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无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前2位)、无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获奖或鉴定成果(前3位)、未取得专利授权(前2位)且无科研经费进账者。
第五章 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
第二十二条 评选遵循“公平公开、严格筛选、宁缺毋滥、引导有力”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导师两年评选一次,学校在编在岗,已完整指导过一届以上研究生且近两年连续招生的导师均可参评。原则上前一批次已获评者不连续申报,但期间有标志性成果产出者可再次参评。获评优秀研究生导师的人数不超过当年招生导师数的5%。
第二十四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指导水平和道德情操,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与规章制度。
(二)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关心研究生成长成才,对研究生进行全面、严格的指导与管理,及时反映并积极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近三年来主讲过1门以上(含1门)研究生课程。
(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能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充足的经费(培养条件、生活补助)。
(五)近三年指导的研究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位论文入选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2.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含国家奖学金);
3.应届考取博士研究生或公务员;
4.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身份公开发表1篇D类或以上类别学术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专著(前3位),或取得专利授权(前2位)。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重大教学、科研或者其他工作事故受处分未结束的;
2.近三年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双盲评审、毕业答辩和上级抽检不通过的;
3.近三年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安全稳定重大事故的;
4.学术道德、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5.近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连续三年指导的研究生就业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
第二十五条 评选程序
(一)导师自愿报名,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根据评选标准初审,择优向研究生院推荐。
(三)研究生院组织评审,并报学校批准。
(四)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公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优秀研究生导师进行奖励。学院在统筹分配导师指导工作量、研究生招生计划时应对优秀研究生导师给予倾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卓越导师奖”,两年评选一次,与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同步进行,从当期优秀研究生导师中遴选。获奖导师近三年指导的研究生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全国一等奖(导师为竞赛指导教师);
2.应届考取博士研究生或公务员;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身份公开发表1篇B类或以上类别学术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专著(前2位),或取得发明专利授权(前2位)。
第二十八条 对受表彰的优秀研究生导师,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微电子学院负责解释。

